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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识标志检测

日期:2021-09-03     浏览次数:3578

 标志标识则说明了与该产品有关的直接或潜在的质量信息,如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、成分、有关使用注意事项,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社会团体要求,是否经特殊处理或含有特殊性能等,这些信息与质检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
主要内容
1. 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
1) 国内产品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注:省、市、(县)、区路名、门牌号、邮政编码等;
2) 进口产品应当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(国家或地区),同时还要标明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(或进口商或销售商)的具体名称和详细地址。
2. 产品名称
1) 应采用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对产品有规定的名称;
2) 各标准中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,应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。
3. 产品号型和规格
应符合服装号型标识方法,表示方法:号/型 体型分类代号
号:指人体的身高;
型:指人的净胸围或腰围;
体型:指人体的胸围和腰围差数划分的类别,分为Y、A、B和C类;
例如:男西服 170/88A,适用于身高170cm左右,胸围88左右,胸围与腰围之差为12cm-16cm的男子穿用。
儿童服装:
1) 仅规定型号,不带体型代号;
2) 例如:儿童衬衫 80/48。
进口服装和出口转内销服装:
1) 应符合我国服装号型标志,不能只用“L”、“M”、“S”等代替。
4. 使用原料的成分和含量
1) 纤维的名称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,标明采用原料的成分名称及其含量。
5. 执行标准
1) 应标明所执行的产品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编号。
2) 完整的标注包括标准代号、标准顺序号、发布年号,常
6. 产品等级
1) 应按所执行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等级系列标注,如优等品、一等品、合格品;
2) 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次品、不合格品、不能笼统地标注为“三等品”或“等外品”上市销售;
3)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无等级规定的产品,只要经检验满足标准要求,可标为合格品。
7.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
1) 每件纺织品或销售单元均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明;
2)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形式主要有合格证书、合格标签、合格印章和检验印章等。
8. 洗涤、护理标签
1) 洗涤图形符号应按照水洗、漂白、干燥、熨烫和专业纺织品维护顺序排列,不可随意排列其顺序;
2) 如有必要,可对洗涤图形符号加文字说明,文字说明必须与图形符号一一对应;
3) 当图形符号满足不了需要时,可用简练文字补充说明,但不得与图形符号含义的注解并列。
9.安全类别
婴幼儿类产品(36个月以下婴幼儿)标“A类 婴幼儿用品”
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(产品大部分面积与人体皮肤接触)标“B类”;
非直接接触皮肤类产品(产品不与人体皮肤接触,或仅有小部分面积与皮肤接触)标“C类”
10. 其他说明
1) 使用和贮藏条件:使用不当,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的产品,应注明使用注意事项;产品使用和贮藏方面有特殊需要的,必须说明:如无,可不标注;
2) 产品使用期限:须限期使用的产品(具有特殊功能、防毒、阻燃等),应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。如无,可不标;按年、月、日顺序标注;
3) 羽绒产品耐久性标识、含量标识需标注羽绒含量和充绒量,羽绒产品成分需标明成分类别及颜色,如白鸭绒、灰鸭绒、白鹅绒、灰鹅绒等;牛仔服合格证上需标注是水洗产品还是原色产品。